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:废止《南宁市公共食(饮)具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》《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》《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》《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,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