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周中的请求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:接受周中辞去南宁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,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。